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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来源:云南省档案局       2009-09-14 00:00:00      字体:[大] [中] [小]

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人事厅

( 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人事厅云档联字 (2000) 第 7 号 )

为确保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理机构变动单位或部门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单位或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云南省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或销毁档案、资料。凡新设置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撤销单位和部门的全部档案 ( 包括所有门类、不同载体、各个保管期限 ) ,原则上全部移交省档案馆。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合并组成新单位或新部门时,原单位或部门的档案应向省档案馆移交或经省档案局批准后由新机关代管。合并后的新机关的档案作为一个新全宗进行理、保管和利用。

四、一个单位或部门的职能或内部机构调整分设为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职能或内部机构时,其原单位或部门的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按规定移交省档案馆。

五、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单位或部门,其档案不得分散,由该单位或部门继续管理。

六、机构改革中涉及变动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将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 ( 包括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及资料 ) 进行认真清理,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七、机构变动单位或部门应提出本单位或部门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的意见,并报省档案局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八、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九、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流向争议时,可参照 [ 云档发字 (1998) 第 16 号 ] 文件,即《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撤、并、转机关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并及时向省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及时妥善处理。

十、为确保不因机构变动而影响各单位档案管理,应保持档案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轻易撤销档案机构和调走档案管理人员。

十一、在机构改革中,凡不遵守本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凡出现未包括上述条款内容引起争议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档案局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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