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回顾

来源:       2013-07-18 11:28:53      字体:[大] [中] [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的土地上生长起来的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政治制度;是我国少数民族实现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的形式;是解决各少数民族复杂情况、特殊问题,保护少数民族正当权益的适宜的形式;是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单一制的国家内,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共有 25个少数民族。云南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边疆地区和内地广大山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交错分布,畛域难分。其中彝族除在云南北部、中部为主要聚居区外,还分布在全省 100多个县、市;白、哈尼、壮、傣、傈僳、拉祜、佤、纳西、藏、景颇等民族大部分聚居,小部分分散;回、苗、瑶等民族则是小部分聚居,大部分分散,实行区域自治的任务非常繁重。
  云南自解放后就开始疏通民族关系、团结民族上层,逐步建立民主政权等方面的工作。新中国建立初期,省委、省政府根据 1949年 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195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切实认真地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先易后难,逐步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在安定社会秩序,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基础上,决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0 年底,经过认真调查研究,首先在玉溪地区工作基础较好的峨山县试行民族区域自治。峨山是内地彝族聚居区之一。从 1944年起,中共云南地方党组织就在这里领导各族人民开展革命运动。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游击队,有数千人参加武装斗争,有 200多名各族优秀儿女为革命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 1949年 10月,成立了峨山县临时政府,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其中县区级干部就有 34人,具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良好条件和基础。经过认真筹备和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1951年 5月 12日建立了全省第一个相当于县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峨山彝族自治区,彝族干部施致宽当选为自治区主席。 1956年根据宪法规定改为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区主席改称为县长。峨山彝族自治县的建立,体现了党和国家民族平等团结的政策,为全省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一定的经验。
  1951 年 1月 10日 在爱尼人(哈尼族他称的一种)集中的红河县建立了自治区。 1951年建立了碧江、贡山、福贡 3个以傈僳族为主并有怒族、独龙族的县级自治区。
  1951 年 4月建立了德钦藏族自治区。后迪庆藏族自治州建立,德钦即为州属县。
  1952 年建立了梁河傣族景颇族自治区。 1953年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后改为州)建立后即改为德宏自治区所属县。
  云南省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建立的 7个县级民族自治区,虽为数不多,但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在这一时期也为以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了许多准备工作。
  1952 年,内地民族地区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各族劳动人民开始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边疆地区还保留着土司制度,一部分民族上层人士在群众中还有较深的传统影响;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残余势力千方百计地挑拨民族关系,进行骚扰破坏活动,形势错综复杂。在边疆地区尽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争取团结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加强对敌斗争,巩固边防,以及促进社会改革,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52 年 5月,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协助思茅地委进行建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的筹备工作。思茅地委和专员公署根据省委指示,召开了民族工作扩大会议,成立了西双版纳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认真学习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广泛听取各民族各阶层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筹备委员会对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组成、自治区名称、自治区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和政府委员名额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决定在西双版纳建立相当于地区级的民族自治区;由人口最多的傣族为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采用“西双版纳”这个傣族人民喜闻乐道的历史名称为地名;自治区首府设在历史上形成全区政治中心的允景洪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和政府委员名额,基本上按照各民族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做到“各族愿意,群众满意,上层同意”。经过半年多的筹备,报经国务院批准,云南省第一个相当于地区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于 1953年 1月 24日正式宣告成立。召存信(傣族)当选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1956年改为自治州后改称州长。
  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建立以后, 1953年 7月 24日,建立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 1956年改为自治州)。 1954年 8月 2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区宣告成立( 1956年改为自治州)。 1956年 11月 22日,内地第一个地区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大理白族自治州宣告成立。 1957年 9月 13日,迪庆藏族自治州正式成立。 1957年 11月 18日,建立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1958年 4月 1日,建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1958年 4月 15日,建立楚雄彝族自治州。至此,全省 8个自治州全部建立。此外,又先后建立了澜沧拉祜族、江城哈尼族彝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耿马傣族佤族、宁蒗彝族、贡山独龙族怒族、巍山彝族回族、路南彝族等 8个自治县。为了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还建立了基诺山、布朗山、屏边苗山等 12个民族区,以及 384个民族乡。
  从 1951至 1958年上半年,由于云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重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云南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建立。这一制度的建立,对维护国家统一,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 李涛,来源:云南省档案馆《建国前后的云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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