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布告(第四号)

来源:       2013-07-18 11:28:53      字体:[大] [中] [小]
  
  编者按: 1936年 2月,红二、六军团占领贵州大定(今贵州大方县),中共川滇黔省委成立,任弼时任书记。同时,红二、六军团在大定城内召开军民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主席贺龙,副主席朱长清。川滇黔苏维埃革委会为了保障临时革命政府的巩固,号召广大民众反蒋抗日,早日争取革命的胜利,彻底解放中华民族,发布了第四号布告,向川滇黔千百万工农群众公布临时政府的施政方针。
  ——选编者:李娅
  
  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布告(第四号)
  日本帝国主义并吞华北,侵占中国,使全中国民众遭遇到亡国灭种的大祸临头,而卖国贼头子蒋介石公开投降日本,出卖中国,组织青一色亲日的南京卖国政府,镇压全国抗日运动与抗日势力,我红军二六军团为着挽救中国之危亡,数年来与蒋介石进行不断的流血的艰苦的战争,此次转战数千里进入川滇黔边,担负着扩大抗日反蒋的民族革命战争的神圣的光荣的责任,在川滇黔边创造抗日的苏维埃区域与扩大抗日的红军,联合一切反日反卖国贼的势力共同挽救中华民族之危机。
  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是抗日救国政府的中坚支柱,是川滇黔边省广大民众的临时革命政府,他在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领导之下当前担负的紧急战斗任务是:发动团结组织全民族一切反日反卖国贼的力量,参加抗日反蒋的民族革命和反封建的土地革命,以打倒中国民众当前最主要的敌人——日本帝国主义、蒋介石和封建地主阶级,求得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因此本会特向川滇黔千百万工农群众宣布目前施政方针。
  (一)立即组织抗日反蒋为民众谋利益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吸引工农群众和一切抗日反蒋的爱国战士参加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作,坚决实现工农群众的利益,创造抗日的苏维埃区域,使之成为抗日反蒋的强固的根据地,粉碎卖国贼头子——蒋介石的进攻。
  (二)武装民众进行抗日战争,红军抗日联军的中坚支柱,本会号召广大工农民众自动加入,以扩大抗日的红军,争取迅速直接对日作战,并团结广大工农民众及一切爱国志士键入抗日义勇军,本会号召一切反日反蒋的武装队伍(如不愿受蒋贼压迫而携械散在山林之白军二十五军官佐士兵及民团绿林与一切反蒋队伍)不分政治派别,不论成份,一致联合起来,组织抗日救国联军,与红军携手共同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与卖国贼头子蒋介石,以扩大民族革命战争;本会对于一切愿抗日反蒋的白军官佐士兵当一律优待。
  (三)解除民众痛苦,取消一切苛捐杂税。毁灭卖国政府的一切税收机关,如有胆敢继续索取民众捐水者定予以最严重的惩罚,过去卖国军声言取消王家烈的苛捐杂税,事实上完全证明是欺骗民众的鬼话,工农群众必须深刻的认识:只有苏维埃才能真正的取消一切苛捐杂税。
  (四)激进的改善民众生活,实行土地政策,没收地主阶级和一切卖国贼汉奸的土地财产分给雇农,贫农,中农,士兵,失业者和难民,加紧土地建设,提早春耕运动,实施救灾培养森林,奖励土地生产,废除高利贷制度,加紧收集粮食以保证红军给养与解决群众粮食问题,反对浪费粮食现象,宣传群众不要用米獒糖煮酒等,防止粮食恐慌;活泼的实施劳働法令,增加工人工资,改良工人生活待遇,救济失业工人与保护女工童工。
  (五)为着保证红军与民众的物质供给,苏维埃政府奖励工商业的发展,准许民族工商业和资本家照常营业,并提高增加工业生产,私人投资,不得没收商店,和惩罚商人,不得任意向商家捐款,实行统一的商业累进税,欢迎外地商与苏区通商和投资开发矿业工业,并予以生命财产上之保障,恢复一切交通,整理桥梁道路,恢复电报邮务,以发展苏区交通。
  (六)提高苏维埃的文化教育,恢复与创造各种学校,实行免费教育,消减文盲运动,增加薪资,救济失业的学生智识份子和专门家,提高民众的政治文化水平,欢迎教师智识份子专门家参加苏维埃文化教育事业,并优待他们,准予民众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自由,反对卖国政府法西斯蒂教育麻醉与束缚青年爱国思想,反对奴隶的新生活运动,反对蒋介石镇压学生抗日救国运动。
  本会为着保障临时革命政府的巩固与抗日反蒋战争的扩大和胜利,必须以最严厉之手段,惩办一切卖国贼汉□附日与勾结卖国贼之反动份子,镇压豪绅地主任何反抗之企图,肃清混入革命队伍中的卖国贼侦探与奸细,镇压一切破坏苏维埃,破坏红军,破坏民族战线的反革命活动,并号召工农民众直接同反革命作斗争,以保障革命的澈底胜利。
  川滇黔边广大的工人农民劳苦群众与一切反日反卖国贼的民众们一致的起来,为中华民族与自身的解放,在本革命委员会的领导底下坚决与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蒋介石和封建地主阶级奋斗到底。
  此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部川黔省委员会
  公历一九三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 席 贺 龙
  代主席 陈希云
  副主席 朱长清
  
  注:文中“□”为原文字无法考证。
  
  (选编者:李娅,转载自《云南档案》 2011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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