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外开放的最初轨迹——昆明开埠

来源:       2013-01-18 11:30:08      字体:[大] [中] [小]
  
  
  19 世纪末 20世纪初,英法两国的贪得无厌,步步进逼,既互相争夺又互相勾结,相继逼迫清政府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割地、让权,使云南社会危机日益加重,劳动人民作为危机的直接受害者奋起进行英勇顽强的反抗。 1898年,中英会勘中缅边界,英国企图把缅甸国界再向中国境内划六七十里,遭到当地佤族人民的武装阻止,迫使英国侵略者退出境外; 1900年,“昆明教案”爆发,捣毁了法人住宅和教堂,法总领事方苏雅不得不带着从越南招募来的雇佣军逃出云南; 1903年,个旧周云祥矿工起义迫使法国将勘测中的滇越铁路路线作了变更等等。对于云南地方统治集团来说,他们的统治地位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对法英采取激烈的行动,但严酷的现实又促使这个集团中部分具有爱国主义思想、较高素养和见识、视野较为开阔的人士以冷静的态度,从更深的层次来进行思考并提出抵御侵略的方策。其中就包括主动开放昆明通商。 1905年,国内直隶秦王(皇)岛、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山东济南等地先后开埠通商,为昆明开埠提供了可授之例,开埠之事蓄势待发。
  云南省档案馆藏有 1905年,云南士绅翰林院编修陈荣昌、庶吉士、罗瑞图、李坤、广东补用道王鸿图、四川补用道解秉和等人上书云贵总督兼云南巡抚丁振铎,提出为杜外人之凯觎,请援照山东、湖南等省成案,将昆明自辟为商埠的珍贵档案。上书陈述道:“省城南门外得胜桥地方,为官商往来孔道,货物骈集,市廛栉比,且与车站附近。应请援照山东、湖南等省成案章程,就该处开作商埠,奏派大员,督同地方官绅,勘购地段,修筑埠头马路,起建房屋,设局经理,实于交涉商务利权,均有裨益。”丁振铎奏报清廷:“云南地处极边,外来商贾,本属无多。比年以来,蒙自、思茅、腾越先后开关,中外通商,贸易渐臻繁盛。滇越铁路,转瞬畅行,省会要区商贾尤为辐辏,自不得不开设商埠,以保主权。……今昔形势既有不同,亟应援案设立埠头,自开口岸,相应请旨府准,将云南省城开设商埠,以便通商,而扩利源。”两个月后,昆明自辟商埠的请求得到了清廷的允准。
   光绪三十一年( 1906年) 四月,丁振铎开始筹备昆明开埠事宜。将昆明南城门外行将使用的滇越铁路火车站所在地划为开埠区,东起桂林桥,西止南关外鸡鸣桥,全长 3.3里;南起双龙桥,北上敷润桥,全长 35里,周围约 12里。内中分为三段,以鸡鸣桥起至奏功桥止为西段,奏功桥起至明通河太平桥止为中段,太平桥起至金汁河桂林桥聚奎楼止为东段。成立云南商埠工程局,负责修筑马路,建造公所行栈,开挖沟渠,疏通河道。并监督埠内华洋各商租地、营造等建筑事宜。滇省地方政府将商埠区内田地规定了地价,每亩价格由纹银 30两至 12O两,作为外商租用地价参考。自光绪三十二年( 1907年)七月至宣统二年 ( 1909年)七月, 4次对商埠区内田地进行测量并颁发土地执照,分区绘制成图,逐区逐户登记造册,完成了界内铺房田地的清查工作。在此期间,李经羲接任云贵总督,主持成立了商埠总局,主办商埠区内所有事宜。制定了《云南省城南关外商埠购租房地专章》、《云南商埠规条》、《云南省城南关外商埠章程》等条例,对开埠做了详细规定:一、“商埠与其他条约所载各处约开口岸及沿江沿海各埠情形不同,准有约各国洋商并华商于划定界内租地杂居,一切事权皆归中国自理,外人不得干预”。二、商埠界内民有房地,外国人只准租不准买。凡承租埠内官民房地者,须将租户姓名、籍贯、年龄及住所、承租房地所在点、营业种类等文件呈报商埠总局。外国人承租房地,无论是官业还是民业,均应请该国领事为保证人,照会交涉司、送商埠总局备案。每户租地不得逾 10亩,倘若必需大地,应照章禀明而行。租地应交纳相当押金及租金。通商场内之地分为三等出租,上等地租价每年每亩花银 100大元,中等地 80大元,下等地 50大元。所有地不论等每年每亩上税银 3元。三、民有房地租与外国人者,其契约内不准有永租字样。民有房地租契以 5年为一限期,期满续租必须变换新契,换契时,商埠总局可察看清形,酌量增减租金及押金,未经期满以前不得提议增减,承租官地自租定日起租金按月计算,按季征收。议定之租价钱粮,均由商埠总局或税务司按期面租户照数代收,交送监督给回收银之印单,粮串地皮拍定后,先将自租日起至年底租银钱粮缴清,嗣后每年应缴税银钱粮,均于中历正月内一律完清。埠地码关费应由关照已完正税百两抽收 2两,即完正税外收费 2%。如埠内遇有特动紧要工程,则再由租户按一定比例分摊。由监督与税务司、各国领衔官及由众户公举商董三方会商办理有关事务。四、云南既设商埠,所有洋商在此划定界内,可自由往来,携眷居住贸易。至城厢内外各处,仍照内地不准设立行栈条约办理,埠内民房民地,业主如系典当而来,不能转当与外国人。承租官地自租定日起,限 3年内必须将地上房屋建筑完竣,逾限者照拖欠租金章程办理。凡建筑必须先绘具图式,呈由商埠总局核准,方可动工,改造者亦同。租定之地如转租别商,只能全地转租,不能割租,尤须原租之户承接之人同至工程局或税务司具禀签字,呈缴旧契,换给新契。洋商仍需该国领事照会,方为合例。租户如将该地上的不动产典押给他人时,应由原税户会同承受该产之人按规定到商务总局办理租金、押金等转承手续,并由领事签字。洋商恐有回国及意外之事,须将承业之人或代理之人先行报明,并在领事处存案。各租埠地盖建房屋,填充地基所需泥土,必须在远处地方购取,不得在界内掘用。此外,李经羲专门宣布开埠的八条总纲:一、本埠自开与约开不同。埠内一切事权,均由中国自主,并设商埠局专理其事。二、本埠界址,四周有碑。凡有约各国商人,均准在界内租地寄居。三、本埠一切章程规则,中外国人,均须遵守。违者,华人由局照章惩罚;如外国人,由局交商该国官员或领事,照埠章罚办。无约国之外国人,照华人办。四、商埠局综理本埠一切行政事务。其词讼暂由该局裁判。惟外国人诉讼,仍依条约办理。五、本埠内邮电警察及关于交通卫生等事,应由中国国家或公共团体兴办,外国人不得有此权利。六、本埠公益应征之通常或临时各项税捐,埠内中外人均有担负之义务。其征收种类方法,由局妥订规则。七、本埠各项行政事件,应由商埠商另订专章办理,不得授他商埠章程。八、本章程经咨部核复立案后,除公布外,并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及驻滇领事存查。
  自 1905年起,历时 4年,经三任总督筹划,昆明开埠终于事成。这一顺应潮流之举,促进了云南近代工商业、金融业的兴起,加快了昆明的城市发展,标志着云南第一次主动向外界打开自己的大门。 1910年滇越铁路通车以后,逐步形成了以昆明为中心,沿滇越铁路两侧辐射的对外开放基本格局。
  
  (作者:何玉菲,转载自云南省档案馆《清末民初的云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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