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农业公司的出现

来源:       2013-01-18 11:30:08      字体:[大] [中] [小]
  
  
  20 世纪初,清政府严令禁烟后,云南地方收入骤减。滇省地方当局为广辟财源、“打开风气”,振兴滇省,求得“自保”,大力倡导农学,劝办实业,积极鼓励民间对农林牧畜等行业进行投资。各地乡绅纷纷响应,自行集股筹资,组建股份公司,举办各类经济实体,一时间,集资办公司成为一种时尚。
  这些民办公司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其业务主要集中于农林茶蚕桑药、畜牧业及垦荒等方面。云贵总督李经羲认为:“滇中生产,向恃鸦片烟为大宗,际此烟毒甫除……吾民生计之前途 ,必有不堪设想者”,只有提倡农林畜牧业,才能得于“振兴”。要求“更将各项浅近实业之要书,切实讲演,便知自治良法,即以养民为首务,不特人人竞奋于实业,生计由兹而饶,即新政之推行,亦将风从草偃”。
  为推行其“新政”,劝业道向全省发出一系列行文,要求各地官员在本地大力倡导农桑等业,鼓励当地绅商出面组建农业经营实体,由官府免费提供籽种。当局购置了外国农学书籍,供农学堂使用,又自己编写较为通俗的农书,分为农学提纲、农话、蚕桑浅说、种棉、樗兰谱等种类,供一般农民使用。
  出于官府倡导和生计所迫,全省各地乡绅纷纷响应,积极创办实业。沾益绅商李紫东于 1908年创办“亨利蚕桑虫蜡有限公司”,集资 2000两白银,租地试种桑虫蜡 10万余株;昆明县耆民窦再安等人于 1909年初成立了“公正森林股份有限公司”,集股本金 1200两,在小西门外篆塘两岸沿堤栽种虫蜡桑竹松桐厥等树木;较为突出的是临安府蒙自县,由官府出面,于 1910年接连创办了商务分会、劝业所、罪犯习艺所、农务分会、平民习艺所,并组织民间成立了“提兴农业”、“南湖植牧”、“天一植牧”等公司。临安府的“天一植牧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分为种植、畜牧和烧锅三类,集资 3万元;蒙自“南湖植牧公司”经营树艺、畜牧、种果、养鱼,集股 4000元,租定南湖、金湖为其植牧场,租期 60年;“提兴农业公司”集股 5000元,开办试验农场,试种各种菜果,如获成功,两年后扩股推广,预备开办 20年。县令胡思义在给劝业道的禀文中称:“要皆各县规模,果然持之以恒,行之以渐,公私兼筹,官绅一气,三年经营,五年略备,十年之后,积习颓风焕然丕变,货不弃于地,富可藏于民”代表了当时的普遍倾向。
  民办公司采用股份制,是中国这一农业大国数千年来从未碰到过的全新的农业经营方式。晚清时,面对外来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传统的小农自然经济受到了严重冲击,必须改弦更张。由于民间资本的弱小,无力投资工矿业,这些公司都是从事农林畜牧等行业,多聘请国外农学专家,农书多译自国外,以农为本的云南开始向外国学习近代农业。但这种农业股份制公司并非从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中自发地产生出来,农民很难接受,只能依靠官府的倡导和扶持来推广。这些公司的经营带有如下特点:(一)利用集资,迅速集中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形成相当规模的生产力,开展大规模生产活动。如沾益李紫东创办的亨利蚕桑虫蜡公司,一次种植 32处山地共 590亩的桑树达十余万株,雇佣长工 400余人,加上零工及杂役等不下千余人。公司资本,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经营规模为一般小农户望尘莫及;(二)公司产品都用于销售。蒙自“天一植牧公司”的产品“销场之广,近则个旧,远则越南”,形成了社会化的商品化生产,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具备了市场经营的特点;(三)公司资本均来自民间,农业实体全系民办,无官股。公司内部设董、监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此可见,清末云南在传统的封建农业生产关系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因素,已经形成近代的股份制公司和民族资产阶级。
  
  (作者:吕志毅,转载自云南省档案馆《清末民初的云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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