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许可业务手册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许可业务手册
云南省档案局
2018年9月30日发布
目录
前言
一、受理范围 1
二、适用对象 1
三、办理依据 1
四、实施机构 2
五、许可人员 2
六、批准条件 2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2
(二)不予许可的条件 2
七、申请材料 2
八、办理时限 3
九、许可收费 3
十、许可证件 3
十一、许可办理 3
(一)申请 3
(二)受理审核 5
(三)审查 6
(四)决定 8
(五)决定公开 8
(六)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8
(七)许可服务 9
十二、事中事后监督 11
十三、投诉举报 11
(一)投诉举报处理岗位 11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11
(三)投诉举报范围 11
(四)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2
(五)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12
(六)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12
(七)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2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 14
附件2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15
附件3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16
附件4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7
附件5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8
附件6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19
附件7 云南省档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附件8云南省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1
附件9 云南省档案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2
附件10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23
为进一步推进档案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档案局;主要编写人为李晓蓉、杨洋,审核人为刘海岩,审定人为黄凤平。因行政许可事项编写规范标准变更,本业务手册为第二次发布,代替了2016年9月发布的《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许可业务手册》(YWSC—00003—2016)。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云南省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或者出卖档案复制件的许可申请。
二、适用对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原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赠送、交换;需要出售、赠送、交换其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档案网(http://www.ynda.yn.gov.cn/)下载。
四、实施机构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档案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人员
1.受理人: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
2.审查人:局分管领导
3.决定人:局主要领导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 拟赠送、交换或者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
(二)不予许可的条件
1.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七、申请材料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审批事项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情况说明应包含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名称、内容、规格、数量等内容 |
2 |
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1)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由申请人自备 (2)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核发 |
|
3 |
档案复制件情况说明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
4 |
档案复制件受让人或受让机构情况说明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da.yn.gov.cn/zfxxgk/zwgk/下载。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云南省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许可办理
(一)申请
1.收件
接收方式为申请材料通过窗口、网络、信函、传真接收。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交通方式:市内可乘62路、97路、185路等公交车到西华北路站下车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邮政编码:650032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传真受理
传真号码:(0871)64116583
受理时间:工作日全天受理
2.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云南省档案局受理人应对行政许可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云南省档案局受理人应按照DB53/T 545-2018《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的要求即时提供相应编号。
3.收件凭证
云南省档案局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通过信函接收的,应该邮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给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云南省档案局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受理审核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云南省档案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窗口受理的应在受理之日由经办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底。网络接件的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手机短信提醒告知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信函送达的,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存根寄回。
(三)审查
1.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由云南省档案局实施。
2.书面审查
(1)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审查
a)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b)申请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是否属于可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档案范围。
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符合准予条件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行政审批处处长;审查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行政审批处处长审查
a)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行政审批处处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送法规宣传教育处合法性审查;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法规宣传教育处合法性审查
a)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b)审核行政审批处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审核拟作出的决定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d)审核决定书格式、内容是否规范。
对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依据准确,决定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准予许可的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反馈行政审批处。
(4)局分管领导审查
a)对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b)确定许可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许可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行政审批处、法规宣传教育处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四)决定
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局主要领导决定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1.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同意;
2.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同意。
3.不同意行政审批处或者法规宣传教育处意见的,退回相应处室。
云南省档案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3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工作。
(五)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将《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云南省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云南省档案局网(http://www.ynda.yn.gov.cn/)上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供申请人查询。
(六)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处在局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并发出《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云南省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或者通过信函寄送。申请人收到后应于3日内将《行政许可送达回执》返回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处。
《行政许可送达回执》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整理成相关档案材料。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云南省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执。
(七)许可服务
1.许可咨询
(1)咨询方式
a)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档案大厦1楼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
b)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4183407
c)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http://ynzwfw.yn.gov.cn/电子邮箱:yndafxc@126.com
d)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邮政编码:650032
(2)许可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处提供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3)咨询工作程序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申请人可登陆云南省档案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法律法规”栏查阅查询和详细了解档案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4)反馈时限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通过信函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寄出。
2.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档案大厦1楼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交通方式:市内可乘62路、97路、185路等公交车到西华北路站下车即到。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云南省云南省档案行政审批处电话(0871)64183407,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查询。
(3)网络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登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http://yn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运用书面检查、随机抽查、分类监管、投诉举报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十三、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处理岗位
由云南省档案局机关纪委受理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人员、投诉问题,并可要求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内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处理,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留言、上级部门转办等。
窗口投诉:云南省档案局机关纪委(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云南省档案局二楼)
电话投诉:0871-64183677
网上投诉:http://zwfw.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档案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邮政编码:650032。
(三)投诉举报范围
对接件人工作服务态度、审批工作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办理时效等提出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有明确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2)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五)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云南省档案局机关纪委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
(六)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云南省档案局机关纪委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处,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七)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情况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进行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附件1
许可流程示意图
附件2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申请单位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
申 请 事 项 |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字或印章) |
附件3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1.
2.
3.
4.
接收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云南省档案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 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
1.
2.
3.
4.
5.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云南省档案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 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 (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云南省档案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 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填写)
请你依照 (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云南省档案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云南省档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 号:
(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此项行政许可。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云南省档案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云南省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 号:
(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 (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此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云南省档案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云南省档案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 号:
(申请人):
经审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第 项问题:
1.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
2.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3.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
4.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云南省档案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云南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编 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云南省档案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