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 00 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目 录
1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4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5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6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7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8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9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协调制度
10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11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2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和救济制度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省档案局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履行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依本制度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云南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云南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的政策;云南省档案局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监督途径、举报电话、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复议等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内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三)云南省档案局馆形成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的,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云南省档案馆馆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规定或经省国家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开放的档案、资料。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各机关送交省档案馆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三、属本制度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反映云南省档案局馆履行职能活动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其承办部门将目录及相关资料送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及网站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在其开放鉴定手续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查阅室查询。
四、主动公开信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档案工作相关制度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公开。
五、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应采取适当方式编制和更新维护“云南省档案局馆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目录”提供查阅人使用。
六、查阅人在阅览信息过程中应遵守查阅规定,注意保护信息载体。如信息载体已破损、孤本或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档案馆应提供该信息的复制件或扫描件给查阅人阅览。
七、提供复制信息的形式
(一)应利用者的要求,可以提供复制、翻拍等服务(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二)利用者在选择以邮寄、传真、函电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告知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并以利用者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对非《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规定公开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和省档案局馆工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查阅。
按审批权限经批准的,查阅人可获得查阅。经批准查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查阅人应按工作人员规定的方式查阅和使用。该信息有使用和传播范围限制的,查阅人应签查阅承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网上申请等形式,向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查阅室提出查阅申请;查阅者应按要求填写利用登记表,注明姓名、单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三、申请的受理
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在收到申请后应积极受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对难以把握的复杂申请查阅室可召集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如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查阅申请,查阅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重大问题或不能获得第三方支持的查阅申请,可由查阅室书面向省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后办理。
四、申请的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利用者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利用者不予公开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利用者。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四)对于未及时收集到的公开信息,应告知利用者;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利用者更改、补充申请。
(六)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七)需要请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告知查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五、申请的办理时限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利用者提交申请后当场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告知原因;
(二)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利用者,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一)云南省档案局馆《云南省档案局馆主动公开信息制度》规定范围的反映档案事业发展信息,如属于对社会、公众有重大影响的,或需要公众知晓的信息,应及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云南省档案馆馆藏中属于《云南省档案局馆主动公开信息制度》规定范围的档案资料,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开信息汇编的形式对外发布。
二、信息公开发布的组织领导
云南省档案局馆信息公开发布由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三、信息公开发布程序
公开发布信息需办理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后方可对外发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云南省档案局馆的名义发布信息。
(一)以云南省档案局馆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非省档案局馆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的信息,由办理部门报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经批准的方可发布,发布信息应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由省档案局馆长确定新闻发言人,按批准内容发布。
(二)通过云南档案信息网发布的信息,按《云南省档案局馆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发布程序。
(三)信息发布不当的责任,按“谁批准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追究。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在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二、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后,报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擅自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四、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各部门每年 3 月 10 日前应总结上一年度信息公开情况,形成报告及时向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档案行政管理、人事、职改、档案目录、档案文件解密、开放等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 3 月 20 日前完成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写,并报省档案局馆领导审核。
三、每年 3 月 31 日前,省档案局馆要在网站或其他社会媒体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工作由保护技术部负责。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一、公开时限制度是指公民、法人等到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查阅信息,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的制度。
二、对收集进馆的政府公开信息、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在其进馆或形成 10 个工作日内报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分馆领导审定,经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实行优质、高效、热情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对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办或向其他部门移交的事务,有关责任部门或具体办事人员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办事时限,告知有关方面和服务对象。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缩短时限承诺,可以提前完成的要尽量提前落实。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考核制度: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每年对各部门工作情况检查和考核范围,相关考核结果计入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年度考核。
二、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三、考核组织: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具体组织。
四、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及主要内容。
(二)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三)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四)接待查阅的服务态度和投诉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五、考核办法: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处室及相关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到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次,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不合格部门和个人不得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和各种先进评选。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档案局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档案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或省监察厅、省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省档案局馆及各处部室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四、省档案局馆举报受理部门:省档案局馆机关党委人事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举报电话: 4198981
五、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协调制度
一、省档案局馆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信息员负责本部门公开信息的收集、移交和上网工作,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保护技术部和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室。综合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报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事务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二、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信息员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申请查阅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经省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公开。
四、省档案局馆要加强政府机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并将馆藏三十年的档案进行鉴定开放。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推进,保证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监督检查工作在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部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实行公开的或公开不当的,交机关党委人事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责令辞职;
(五)辞退、解聘;
(六)其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信息的;
(六)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三、有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和救济制度
一、省档案局馆应对查阅人提供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需要的设备、消耗材料和相关工作经费。
二、信息查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需要索取、复制资料的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相关成本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和确有经济困难的人员,经查阅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减、免相关成本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省档案局馆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电话:0871- 418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