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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 婚姻家庭焕新颜

来源:       2024-10-30 10:17:25      字体:[大] [中] [小]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面临着艰巨的建设任务。而旧的婚姻制度及其各种封建陋习,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为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建立新的社会生活,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开始施行。《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婚姻法》共8章27条,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1951年11月,云南省政府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首页
 为保障法律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多次发出学习贯彻的指示,并多次检查执行情况。在婚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中共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发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11月1日,省政府印发了《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负责有系统的组织干部学习”,“应结合本省土改中心工作和各种运动,组织各界力量,运用各种方式,向群众广泛的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与此同时,省人民法院、民政厅、公安厅和省妇联组成3个小组分赴滇东、滇南、滇西检查宣传及执行情况。省人民法院、省妇联还联合在省广播电台开设“婚姻法通俗讲座”,介绍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及具体规定。

昆明市贯彻婚姻法文艺宣传演出大会

1953年3月,昆明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编印的宣传婚姻法花灯剧本《小两口写信》(节选)

 1953年2月3日,省政府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部署,把当年3月定为“婚姻法宣传月”,决定从1953年3月下旬至5月初,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17个县、3个市、527个乡先后开展宣传贯彻运动。土地改革未能完成地区及土改复查区只进行一般宣传。
 1953年2月19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有领导有秩序地开展贯彻运动。省妇联以集中和层层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培训参加宣传《婚姻法》的妇女干部和积极分子。10个专区两个市及省级机关干部36000余人认真学习了《婚姻法》。各级干部深入农村、工厂、机关、学校发放宣传资料,运用幻灯、戏剧、广播、宣传会、展览会、讨论会及召开各种座谈会,如丈夫会、媳妇会、青年会、公婆会、寡妇会、童养媳会等形式,宣讲封建婚姻的危害,大力宣传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精神及有关结婚、离婚的规定。同时,各级法院依法惩处了少数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以至伤害、残杀妇女的犯罪分子。随着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的逐步完成,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范围更加广泛,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结婚登记也逐渐被群众所接受,全省共有43个县、市在不同范围内实行了婚姻登记制度。
 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新的婚姻制度、家庭制度、恋爱道德观逐渐出现,男女平等观念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广大妇女获得了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和新的社会生产力。夫妻依存关系的改革推动了平等和睦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广大群众真正体会到婚姻法是“团结生产法”“家庭和睦法”。

 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的一项重要工作。1950年的《婚姻法》用立法的形式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从根本上动摇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习俗,移风易俗,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推动社会风气改变,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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